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按照该国法令检查赞同。收养人应当供给由其所在国有权组织出具的有关其年纪、婚姻、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并与送养人签定书面协议,亲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
前款规则的证明资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交际机关或许交际机关授权的组织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可是国家还有规则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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