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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5-08-07 16:21:09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反映出来的财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6万以上的。

  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大家都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样的一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样的一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明显的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本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一样的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一样的情形的排列顺厉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别的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别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一) 【积极退赃】行为人应当将取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财物已经灭失无法归还或者原物有损的,应当积极照价进行赔偿,以免引起更大的纠纷。

  (二) 【积极努力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经采取了报警措施,建议行为人积极努力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实回答案件有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 【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一) 【达成谅解】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二)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允许超出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允许超出2个月)的,能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 【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可以有效的进行会见,所以能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地清清楚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和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和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四) 【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能申请取保候审。

  (一) 【回避】假如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就能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能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检验判定的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能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情况不允许的,能申请法律援助。

  针对问题于本年5月份被检察院带走,一直被关押看守所,家人不得见面,该怎么办啊家人能探视吗?

  针对问题:于本年5月份被检察院带走,一直被关押看守所,家人不得见面,该怎么办啊!,我想进一步了解:我被检察院带走,关押在看守所,家人能探视吗?br/

  一个女孩说心烦,叫一个男孩去喝酒,结果男孩没拒绝,俩人喝了酒,叫女孩去开房你说这种事该怎么处理?

  关键看女孩是否自愿,需调查证据,如醉酒程度、双方陈述等,依法判断是否构成。

  盗窃1200元一般会根据详细情况进行量刑:1.量刑幅度: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情形。一般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2.从轻减轻情节:如果嫌疑犯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可能会从轻判处拘役或者适用缓刑等较轻的处罚。3.具体判决:最终的判决要综合全案情况。若无另外的从重情节,可能会判处几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也有一定的可能判处缓刑,不用实际关押,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即可。例如,嫌疑犯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盗窃是初犯且案发后积极退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盗窃行为,法院可能会依据这一些情节对其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总之,具体量刑会因案件详细情况而不一样,由法院根据法律和真实的情况作出判决。

  缓刑越界警告是指在缓刑期间,缓刑人员违反了缓刑相关规定所面临的一种警示措施。1.缓刑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2.越界行为:如果缓刑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比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会客规定等,就属于越界行为。3.警告后果:如果出现越界行为,执行机关会给予警告。这是一种严肃的提醒,让缓刑人员清楚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如果多次被警告或者违反较为严重的规定,有几率会使缓刑被撤销,重新收监执行原判刑罚。4.应对措施:作为缓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缓刑规定,防止越界行为。如果收到警告,应立即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及时改正错误,积极努力配合执行机关的监督考察,以确保缓刑能够顺利执行完毕。

  诈骗被刑事拘留后,有一定的概率会被判刑。以下是详细情况:1.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经侦查,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诈骗行为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嫌疑犯很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诈骗罪。比如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2.证据对判刑的影响:公安机关会收集各种证据来证明诈骗事实,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嫌疑犯被判刑的可能性就大。若证据不足,可能没办法认定犯罪。3.量刑因素:即使构成诈骗罪,判刑轻重也有多种因素决定。数额大小是主要的因素,数额越大,量刑越高。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加重处罚。还有嫌疑犯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积极退赃退赔等表现,也可能从轻处罚。4.法律程序:整个案件要经过侦查、审核检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最终判决。总之,诈骗被刑拘后不一定会判刑,但一旦证据确凿,判刑的可能性较大,具体刑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

  帮信罪一般刑拘的期限如下: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正常的情况下,刑拘的最长期限为37日。从被拘留开始计算,包括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4.如果案件情况复杂,存在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等情形,刑拘期限能延续至30日,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日,最长可达37日。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具体的刑拘期限会因案件真实的情况而不一样。一旦被刑拘,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件进展,为嫌疑犯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职务犯罪判刑后通常是可以减刑的,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1.适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比如积极参加劳动、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等。有立功表现。例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重大立功表现。像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2.减刑幅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3.申请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职务犯罪罪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能够依法获得减刑机会,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对改造表现良好者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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