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用人單位選擇用“勞務合同”“實踐協議”等代替勞動合同,其中心動機通常在於規避勞動法令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義務和本钱。
專家建議,應堅持“事實優先”原則加以判斷,雙方契合树立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如主體適格、工資由單位發放、從事單位组织的作业、承受單位办理等,即可树立勞動關系。
大學畢業生小李在入職一家服務公司時,簽訂了一份跟崗實踐協議。一年后,實踐協議結束,小李認為自己已經是該公司的正式員工,可公司卻拒絕承認雙方有勞動關系。這份實踐協議,是不是勞動合同?小李究竟是不是該公司的正式員工?
記者了解到,有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通過簽訂其他類型合同的方法躲避用工責任。遇到這種“套路”時,勞動者該怎么依法維護本身權益?
2022年9月,應屆畢業生小李正式入職某服務公司。公司與小李簽訂跟崗實踐協議,明確約定其需參與校企聯合培養形式,實踐期至2023年9月。
協議強調,跟崗實踐屬於學習環節,公司有權不發放補貼,卻未對工資標准、社會保險等中心內容進行明確約定。作业后,小李按公司要求正常履職,公司正常發下班資,但未給小李繳納社保。
后來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小李請求確認其與企业存在勞動關系,並要求公司付出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公司卻表明,協議並非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定小李與該公司契合勞動關系法定特征。公司提起上訴。訴訟中,公司主張協議已具備勞動合同中心要素,應視作正式合同,並以此拒絕付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
“這是一同典型的以簽訂實踐協議之名掩蓋勞動關系之實的事例。”北京市第三中級公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程惠炳告訴記者,“為規避勞動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一些用人單位有几率存在通過變更工資付出主體、與勞動者簽訂實踐協議、自在職業者協議等方法,達到去勞動關系化的意图。”
北京市第三中級公民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主張協議實質是勞動合同的說法並不树立,原因包含:協議未約定工資標准、社會保險,公司未給小李繳納社保、也未按協議約定為其繳納團隊意外保險﹔協議約定的課程學習僅限於在校大學生,而小李入職時已經畢業。
該案中,用人單位企圖通過簽訂實踐協議否認勞動關系,在被法院認定存在勞動關系后,又試圖用這份實踐協議代替勞動合同,從而躲避付出應簽未簽勞動合同賠償金的義務。程惠炳在介紹該案的審理結果時說:“該企业存在成心規避法令規定、躲避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的主觀成心,最終維持原判。”
記者採訪發現,在勞動關系確認之訴中,“簽了勞務合同,是不是勞動關系”的訴爭也比較常見。
2022年8月,小張入職某安保公司,擔任安檢員,雙方簽訂了勞務合同。合同對甲乙方、合同期限、作业內容、月工資發放時間等進行了約定,並要求小張恪守公司各項規章准则、承受作业查核。
2023年8月,小張與安保公司的合同到期終止,雙方產生勞動爭議。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是勞務合同,树立的是勞務關系,並非勞動關系。小張卻表明,雙方雖簽署的是勞務合同,但實際為勞動關系,而非名義上的勞務關系。
小張與公司究竟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北京海澱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張與公司簽署的雖是勞務合同,但無法推翻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
北京中凱(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季巧士表明,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名稱、身份信息,勞動合同期限,作业內容和作业地點,作业時間和歇息度假,勞動報酬等事項。小張簽署的勞務合同雖然名稱是“勞務”,但實質上包含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法院亦會考慮合同內容的實質而非合同的名稱,並結合其他事實,判斷其本質是否為一份勞動合同。
關於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分,北京海澱法院法官助理於潔解釋道,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令關系。勞務關系通常是树立在自然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因供给勞務而树立的法令關系,受民事法令規范調整,屬於私法范疇。勞動關系則是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树立的、受勞動法及相關法令法規調整的穩定關系。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為減少用工本钱,選擇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以掩蓋真實的勞動關系,從而規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定義務。”於潔說。
季巧士表明,有用人單位選擇用“勞務合同”“實踐協議”等掩蓋真實勞動關系,其中心動機通常在於規避勞動法令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義務和本钱。“具體來說,包含規避社會保險繳納義務、付出加班工資的義務、免除勞動合同的约束和付出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義務,以及規避工傷賠償責任、帶薪度假和醫療期等福利待遇。”
關於應聘者怎么判斷應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藍文靖表明,應首要明確雙方究竟是勞務關系,還是具有人身以及經濟隸屬性的勞動關系。假如勞動者承受用人單位的办理,供给的勞動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雙方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假如勞動者從事的作业為臨時性作业,或其供给的服務不是企業業務的組成部分,則能够簽訂勞務合同,如保潔工、鐘點工、保姆等。”藍文靖說。
程惠炳認為,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與大學畢業生簽訂實習、實踐協議,意圖規避勞動關系,對此,應堅持“事實優先”原則加以判斷,雙方契合树立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如主體適格、工資由單位發放、從事單位组织的作业、承受單位办理等,即可树立勞動關系。
為防止一些用人單位通過“套路協議”损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程惠炳建議,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確定入職的用人單位與合同主體相符﹔在入職后應留心個人工資發放、社保繳納情況,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社保按工資基數繳納。(記者 陶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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