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香与岩鹏于2018年挂号成婚。2024年,岩鹏逝世后,依香在收拾其遗物时,发现岩鹏自2018年至2023年,屡次向张芳转账,金额高达32万余元。依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芳返还受赠款。
岩鹏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张芳转账时,并未获得依香的赞同,系对夫妻一起产业的私行处置,不只侵害了依香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处置权力,还违反了公序良俗。尽管张芳抗辩“其在与岩鹏往来期间对他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不该返还受赠资产”。但通过法官耐性释法懂事,张芳的情绪逐步改变,赞同以调停方法处理胶葛。
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宽和协议,张芳向依香返还不妥得利款20万元。
赠与尽管是一种民事法令行为,但夫妻一方对第三方的赠与不能损坏婚姻中互相忠实的价值根底,不然损害了另一方的情感和产业权力,违反公序良俗,即使受赠方阐明不知赠与人已婚,也不能以此为由回绝交还受赠资产。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别人没有法令依据,获得不妥利益,受丢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妥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为夫妻的一起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