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他私自把女儿名下房产赠与自己,后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出售,女儿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承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补偿无法返还房子所形成的丢失1160万元。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挂号成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2007年两边以女儿名义购买涉案房子,后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女儿由王先生抚育,因涉案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产业,未予以切割。离婚诉讼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女儿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定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子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处理过户挂号并以1160万元价格出售房子。
小王提出,父亲作为其监护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合法处置名下房产,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求父亲予以补偿。
“卖房的钱不是我自己用。”王先生说,售房款大多数都用在女儿留学,是考虑女儿利益的行为;别的,离婚后产业纠纷案件判定其需付出张女士金钱,所以自己无法出售涉案房子用于获取资金。
第三人张女士提出,房子挂号在女儿名下,而王先生仅在两边离婚后数日内便处理赠与、过户手续,后将房子出售给案外人,这种行为显着侵害了女儿的产业,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子是为了女儿利益与现实不符。
法院审理后以为,首要,涉案房子系小王个人产业;其次,王先生作为小王的法定监护人,经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法,私自以被监护人小王名义处置其名下产业,未寻求小王自己定见,未尊重被监护人的实在志愿,侵害了小王的合法产业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别的,王先生所述举债赞助小王国外留学的抗辩定见缺少现实根据。据此,法院承认赠与合同无效,判令王先生依照房子实践成交价款补偿小王相应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