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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以习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商事法律制度发展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5-06-29 15:11:10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以习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商事法律制度发展

  习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联系,为新时代商事立法提供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商事立法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具有特殊地位,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尤为突出。民法典在体系和内容上虽涉及部分商法规范,但远未包罗所有商法规范,这为制定商法通则预留了立法条件,应尽快将商法通则纳入立法规划。制定商法通则,建立一般商事法律制度,实现商法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既有利于弥补商事法律规定的缺陷,填补民法典在商事规范上的不足,还可以使商法的中国特色表现得更鲜明。

  第一,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习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事立法必须紧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定运行。

  第二,加强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习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优化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商事立法应以加强产权保护为己任,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增强其信心,为企业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商事立法还应强化对企业家的激励和保护,引导企业家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弘扬企业家精神。

  第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经济发展。习强调,“一定要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近年来,商事登记制度创新、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等改革措施成效显著,但仍面临法律供给不足、规则碎片化等问题。亟须加快商事立法进程,系统总结改革经验,形成统一、协调、完备的商事法律体系,为未来改革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

  第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习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科学、系统的商事立法作支撑。应快速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通过法治手段提升政府服务效能,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易成本,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商事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法律对市场诚信的保障作用。

  第五,注重立法的国际化与开放性。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商事立法要以习法治思想为指引,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完善涉外法律和法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升我国商事法律的国际影响力。这不仅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求,也是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综上,习法治思想为商事立法指明了方向。研究商事立法,有助于丰富习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优化产权保护,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为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法治力量。

  民法典施行后,怎么样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构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基本体例和模式,既是我国商法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未来立法规划应考虑的重要任务,更应成为民商法学界特别是商法学界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商法学界就制定商法通则问题进行过多方面深入研究和交流,取得了许多共识,形成了一些重要研究成果。大多数学者觉得,制定一部一般性、统领性的商法通则,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是商事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且在立法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首先,制定商法通则是建立一般商事法律制度、实现商法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一般商事法律制度不同于公司法等商事单行法,它是适用于所有商事法律领域和商事活动的共通性法律规则,如商事活动的一般原则、商事主体、商事登记、商事信用与公示、商事行为、商事权利义务与责任、营业与营业转让、商事代理、商事账簿、商事监管等。虽然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等商事单行法,但迄今缺少一部统领性的法律来协调各商事单行法。

  其次,制定商法通则,有利于填补我国商事法律规定的不足,协调和消除有关规定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目前,一方面,我国单行商事立法取得了丰硕成果;另一方面,一些基本商法制度和基础性规则处于漏缺状态。例如,营业转让、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商事信用、商事代理、商事账簿等基本商法问题无法可依。同时,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各商事单行法由于各自分别制定,由此形成了一些制度上和规范上的矛盾冲突。制定商法通则可以有效消除和防止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

  最后,制定商法通则,可以合理确定商事法律制度应有的立法层次,加强和完善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同属私法关系,都是市场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财产关系。因此,商事法律制度也只能以制定法律的形式来加以确立。但我国目前的一些重要的商事基本制度,多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地方性法规形式存在。例如,作为商法基本制度的商事登记制度,虽然有许多立法文件,但都是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层次上进行的立法,甚至有些因统一立法缺位,落到了地方立法层面。同时,因为缺少一般性的商法通则,也使得商事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不周延。因此,应尽快制定商法通则,提升有关法规、规章的立法层次。

  商法和民法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侧重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已颁布的民法典来看,其并未完全包含商法通则的制度和规范。因此,商法通则立法可以填补民法典在商事规则上的缺位,贯彻实施民法典,有必要对商法通则立法和其他相关商事立法予以专门的筹划和安排,应尽快就此形成明确的立法思路和工作部署。

  首先,明确肯定民法典颁行后我国民商立法的基本体例既不是完全的民商合一,也不是完全的民商分立,而是有分有合。所谓的分,就是民法与商法分别立法、商法通则与各个商事单行法分别立法。所谓的合,就是对某些领域将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融为一体,如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融于统一的民法典合同编之中,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融入统一的信托法中。统一的民法典和单行的商事法共同构成民商立法的基本体例。这样的民商立法安排既反映了以问题为导向的指导思想,填补了商事立法的空白,又富有创新,超越了西方国家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传统模式,表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其次,现行民法典虽然涵盖了一些商法规范,但没有包罗所有商法规范,这为商法通则立法创造了绝佳条件。应对商法通则进行相对独立的立法,保持其完整、系统的体系和全面的内容。商法通则实际上相当于未来制定的商法典的总则,它也有其自身的制度体系和丰富的规范结构,我国立法规划应尽可能地维持商法通则的合理体系与完整内容,以充分实现其立法目的。

  最后,制定商法通则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路径和举措,这是由民法与商法之间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紧密联系决定的。事实上,广泛意义上的民法典立法也应包括商法的立法。《中央关于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和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不仅要编纂民法典,还要制定和完善别的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因此,无论是从贯彻实施民法典角度,还是从落实其他法律和法规角度,都应将商法通则纳入立法规划,完善市场法律制度。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习法治思想与商事立法研究”〔CLS(2024)ZDWT42〕的研究成果。

  (课题组成员:赵旭东、朱慈蕴、刘凯湘、周林彬、周友苏、李建伟、蒋大兴、朱晓娟、邹学庚、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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